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