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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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