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2000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2年)
- 共建和平、繁荣的和谐东亚在第十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