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00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摘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福建省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
-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5年)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