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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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2015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