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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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4年)
-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
-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