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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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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