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成品油”税目项下“石脑油”、“燃料油”子目。
第三条
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第四条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202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年)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