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7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0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4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53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
-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2003年)
- 戒毒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月2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年)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