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一、 总体要求
(一)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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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1月4日)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