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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