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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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 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2017年)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6年)
-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