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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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5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C919大型客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贺电(2022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