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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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临汾地区设立地级临汾市的批复(2000年)
-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