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在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通过制度保障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临时储存(备)粮、最低收购价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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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5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