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
-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