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2002年)

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2〕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治理开发,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重点河段防洪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基本控制洪水泥沙和游荡性河道河势;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体制,节水初见成效,基本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基本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使干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支流水质明显改善;水土保持得到加强,基本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加强管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加大投入力度。《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及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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