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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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0年2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1年度)(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