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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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