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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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1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