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为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公安部公布),国家版权局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
国家版权局负责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著作权领域的相关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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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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