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四十八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两个附件的第一部分)。
同时清理出来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十八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二百一十件,也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作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两个附件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失效情况,利于工作。
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政法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二十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公安和民政法规目录(八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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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12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中国与斯里兰卡联合公报(2005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