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
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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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2013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 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