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十五项中的“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修改为“申请人须承诺对所提供从业资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三、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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