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2017年)
- 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