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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