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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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