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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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2006年)
- 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