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一、 关于立案、管辖问题
(一)
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
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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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9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