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 携手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