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8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