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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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