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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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