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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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辽宁省辽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