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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