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一、
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继续开展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2017年)
-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2024年)
-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2019年)
-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