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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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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