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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