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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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昆山海关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1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