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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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2007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