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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