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2010年)
- 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2017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