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等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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