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43.11条(e)款修改为:
“(e)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
“(2)维修和改装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
二、
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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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2018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