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1条 依据和目的
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43.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a) 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b) 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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