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习近平回信勉励广大民营企业家(2018年)
-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2017年)
- 关于山东省泰安市郊区政府驻地迁移及更名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