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但是,部分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够有力,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税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是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事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地方政府的经济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各级税务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协助代征船舶车船税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
健全管理机制,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
为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税务部门应主动和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商,积极探索创新征管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的采取委托代征或协助把关等方式,建立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控管机制。
已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机制。税务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车船税代征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纳税申报时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换等方面内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征管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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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关于朝鲜半岛局势的联合新闻公报(2003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