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省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对以前年度落户人口的奖励资金逐步退坡。
(二)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落户和本市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兼顾中央政府对跨省流动的支持和强化省级政府均衡省内流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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