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7号(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荫权等职务任免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2003年第一批国家2A级旅游区(点)名单(28家)(2003年)
-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