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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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