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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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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