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下简称戒毒大(中)队)对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因其他罪错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吸毒行为尚未戒除毒瘾的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治疗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戒毒大(中)队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集中收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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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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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2004年)
-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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