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五)程序合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