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