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