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的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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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 关于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