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同舟共济重建美好家园——温家宝总理在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领导人特别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
- 文物局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