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01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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