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
(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
《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
(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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